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处理信用信息损害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信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