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节 卫生健康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层医疗卫生体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推动健康深圳建设。 加强重点医疗学科建设,健全体系完整、布局合理、分工明确、功能互补的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医学人才培养、医院评审认证标准体系,引进和发展国际前沿医疗技术。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医疗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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