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建设宣传教育活动,向公众普及社会建设理念、知识。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自媒体等开展社会建设工作公益宣传。 媒体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杜绝虚假报道,履行社会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