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八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八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