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八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促进和保障 第八十六条 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完善社会工作者管理和激励制度,健全社会工作者与志愿者的协同服务机制,发挥社会工作者在社会服务、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