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生态质量
第五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生态质量 第五十一条 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制定空气质量达标计划,综合治理工业废气和机动车尾气,提高车用燃油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烟尘、扬尘、粉尘和各类颗粒物的污染控制,完善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加强水环境质量治理,建立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体系。完善骨干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处理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水处理率;高标准规划和改善排水管网建设,提高城市蓄水排水能力;加强河流和近海水域综合治理,改善河流和近海水域水质。 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的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推进垃圾减量分类和餐厨垃圾的回收利用,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