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标牌、交通标线、交通护栏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监控设施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市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处以拘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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