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六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交通事故和故障处理 第六十二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按照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后,应当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机动车保险凭证、无检验合格标志; (二)驾驶入不能出示有效驾驶证; (三)驾驶入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五)一方当事人逃逸;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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