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罚款: (一)遇紧急情况临时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的; (二)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的。 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行或者倒退行驶的; (二)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路肩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两款行为三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三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