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对驾驶入处一千元罚款,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三个月;对违反规定上下车的乘车人处一百元罚款。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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