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九条 有乘客站立的城市公交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对驾驶入处一千元罚款;对车辆所属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但进入设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高速公路行驶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