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条 因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管理责任,造成行人、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处一万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