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重、中型载货汽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违反禁行、限行规定的; (三)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 一年内有前款行为三次以上的,从第三次起每次处两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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