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下列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对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处两千元罚款: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挂车; (二)大、中型载客汽车; (三)校车、危险化学物品运输车。 其他车辆逾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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