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十二条 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三百元罚款: (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 (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 (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 (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