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财经资讯、调查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产权登记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培育民族品牌、与国际知名机构开展合作、并购联合,提高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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