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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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条 深圳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市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门与市...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四条 市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
第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五条 推动金融人才资格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国际通行的职业资...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
第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六条 推广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层期权持股等激励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年金制度。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机制、模式、方法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鼓励金融机构以信息化手...
第二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内部控制、绩效考核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进行机制创新。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细分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银行业...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创新各类金融产品,稳步发展利率类、汇率类、股票类、期货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
第二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集合...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 (一)发展网上...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进行金融服务创新。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国家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保险业发展...
第二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金融创新的保护制度,维护金融创新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政府对在金融创新...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用地规模及功...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对旧工业区、旧屋村进行规划改造时,应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三十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基金产业集聚区,支持财富管理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一条 巩固强化深圳黄金珠宝产业基地地位,提高在全国的实质交易份额,积极探索创设责金属交易基地。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二条 深港金融合作应当坚持积极、审慎、有序、渐进、技术性开放原则,在金融开放的进程中,探索与香港金...
第三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香港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在下列领域开展合作: (一)支持香港...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就深港双方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阶段性任务与香港方面进行磋商,所涉议题列入政府高层互访...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澳门开展合作。合作内容及合作机制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与国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增强深圳金融业的辐射力。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人员业务交流,互设代表处。
第三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金融教育、培训和宣传,提高公职人员和市民的金融意识及素...
第三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社会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建立统一的信用信息平...
第四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条 鼓励发展会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财经资讯、调查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产权...
第四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和监管机构应当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支持行业协会完善信息平台和违规披露机制,提高行业...
第四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提高处置涉金融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涉金融案件的审理、执行力度,保护金融机构和...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发展风险评估机制,培育和引进金融风险评估机构,科学界定风险评估标准及风险等...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设立金融发展资金。以市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参与出资,形成共同出资、共同享有...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发展委员会,统筹金融发展促进工作,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决策的科学性...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立金...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对金融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金融发展的各专项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效果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实施的实际需要及时制定促进金融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及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