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二条 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市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