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紧缺人才证书管理,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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