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四条 市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