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六条 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 (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 (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 (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 (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 (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 (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