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七条 市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 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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