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 市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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