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八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机制、模式、方法和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