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九条 市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