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十九条 市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及公司治理结构。 鼓励金融机构以信息化手段优化业务流程,提高跨地域分支机构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 支持、帮助深圳金融机构申请综合化经营试点,实现综合化发展。 鼓励金融业深化行业分工,发展专业化的金融业配套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进行股权期权激励,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