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为客户提供细分化、个性化、定制化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 银行业可以提高中间业务收入比重,促进中间业务定价审批体制改革。 商业银行可以创新国际结算方式。 银行业可以积极发展小额商业信贷业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