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创新各类金融产品,稳步发展利率类、汇率类、股票类、期货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