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下列方式进行技术创新,提高金融监管、金融交易和金融服务效率: (一)发展网上交易; (二)加快金融企业信息化建设; (三)加快银行卡应用系统建设,扩大覆盖面,提高支付比例和效率; (四)尽快形成统一的或相对集中的清算中心、交割中心、备份中心和珠三角外币结算中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