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六条 加快推进国家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升保险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鼓励保险业发展保险、再保险和保险中介市场,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 鼓励创新科技保险、环境保险、物流保险和文化产业保险。 发挥商业保险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和社会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责任保险发展,完善公众安全责任分担机制。 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保险诚信建设,创新服务理念,提高理赔效率。 鼓励保险业探索不动产、金融衙生产品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