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编制(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时,应当科学规划金融业发展用地规模及功能,优化金融发展空间布局。加快金融核心功能区土地整合与改造,形成金融基础设施齐全、代表性金融机构集聚、金融中心城市景观显著及金融人才集中的有国际影响力的现代金融核心功能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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