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九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金融布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对旧工业区、旧屋村进行规划改造时,应当加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通过拆迁补偿、土地置换、功能改造等方式,适当建设功能性金融发展基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