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金融创新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支持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等进行金融服务创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