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金融机构 第八条 市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 市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 市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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