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金融人才 第十一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