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可以设立金融发展资金。以市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参与出资,形成共同出资、共同享有、共担风险机制。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