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三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发展风险评估机制,培育和引进金融风险评估机构,科学界定风险评估标准及风险等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金融风险的常规处理机制,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和安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