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八章 金融发展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成立金融发展委员会,统筹金融发展促进工作,优化金融发展环境,提升金融决策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金融发展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监管机构、深交所、财政、税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和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金融发展委员会下设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负责金融发展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金融发展决策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由市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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