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把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建设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建立金融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可考核、可问责的金融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整合财政、经营性国有资产、政府负债及其他公共资源,发挥财政部门在金融发展策略制定与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三)构建综合金融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建立符合金融发展要求的金融业风险处置专项资金; (四)建立深圳金融发展促进评估体系,引入国内外权威评价机构对深圳金融生态环境进行定期评估。 金融发展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运作办法由市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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