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金融发展的各专项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效果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