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对金融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