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定期对金融业发展促进工作进行评估,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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