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与国内金融中心城市的合作,增强深圳金融业的辐射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