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五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协调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与澳门开展合作。合作内容及合作机制参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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