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四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就深港双方合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阶段性任务与香港方面进行磋商,所涉议题列入政府高层互访讨论的议程。 支持建立双方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机制,加强与香港相关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建立横向合作、信息沟通及工作会晤机制,共同支持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防范。 鼓励双方金融机构之间以高层论坛、专业交流、行业公会之间互访等形式加强合作与交流。 鼓励双方大学与研究机构的金融专家定期举行学术研讨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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