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二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金融合作 第三十二条 深港金融合作应当坚持积极、审慎、有序、渐进、技术性开放原则,在金融开放的进程中,探索与香港金融市场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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