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三十七条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金融生态 第三十七条 加强与国际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与合作,推动人员业务交流,互设代表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