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八条 持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渔业资源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