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八条 持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渔业资源费。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