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行政法规 发布:2011-01-08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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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 第三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三条 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行取之于渔、用之于渔的原则。 第四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四条 渔业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依照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权限征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 第五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五条 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 海洋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 第六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六条 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 第七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 第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八条 持有广东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双重户籍的流动渔船,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渔业资源费。 第九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 第十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条 渔业资源费列入当年生产成本。 第十一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含市、县上缴部分,下同),实行按比例留成和上缴一部分统筹使用的办法。 沿...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二条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使用范围是: (一)购买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近海和内陆水... 第十三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江、大河的人工增殖放流,由江河流经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渔业行... 第十四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渔业资源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应当交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依... 第十五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渔业资源费的其他使用单位,应当在年初编制渔业资源费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 第十六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渔业资源费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 第十七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