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资源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挪用、浪费渔业资源费的行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