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第十四条 渔业资源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渔业资源费应当交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专户储存,依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1-01-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